人格障碍一词,是精神病学诊断分类中的名词。它的定义是:“人格特征的显著偏离正常,这种人格特征的偏离使得患者形成了特有的行为模式且对环境适应不良,甚至达到害人害己的程度。”
一般人做人处事都有一定的模式,都要接受社会规范的要求和检验。如果超越了正常的范围便形成了人格障碍。人格障碍,是与正常的社会规范准则难以融恰的一种心理障碍。有人格障碍的人,其行为模式异于常人,比如有的人格障碍患者,常为一点小事动辄怒发冲冠、暴怒不己,对人残酷无情,以他人的痛苦为乐,对人毫无诚意、极不负责,做铅事绝无悔恨及羞耻之心,极端自私,感情冷漠,他们对环境适应不良,缺乏朋友。这些也必然地影响着他们的职业功能,常常是“到哪儿哪不要,到哪儿也呆不长”。但他们对此却毫无自知,只是一味的怨天尤人,而绝不检查自己。人格障碍通常开始于童年,青少年或成人早期,并一直持续到成年以后甚或终生。
人格一般是指一个人的精神活动的稳定的、持久的特征,尤其是可在情感活动和意志行为活动方面表现出的特征。常与个性、性格等词混用。人格的特征可表现为:⑴孤独或合群;⑵智慧的高与低;⑶情绪的稳定性;⑷顺从或好胜;⑸严肃认真或随便放任;⑹随和或挑剔;⑺腼腆或胆大;⑻严厉或体贴;⑼信任或多疑;⑽务实或喜空想;⑾直率或精明;⑿平静或焦虑;⒀保守或激进;⒁依赖集体或独立行动;⒂马虎或严格;⒃松弛或紧张。这些特征往往在处理人际关系时反映出来。
对社会适应良好的人格称为正常人格;适应不良的人格称为不良人格;有社会功能障碍或与社会发生冲突的人格称为人格障碍。正常人格与异常人格的区别是相对的,两者并无明确的界限。器质性疾病或精神病之后可引发人格的改变,称为继发性人格障碍或类变态人格,不在本文人格障碍的诊断范围内。少年儿童期的行为尚未定型,其行为障碍一般也不诊断为人格障碍。
人格障碍的共同特点有:①患者有特殊的行为模式,这种行为模式通常表现在多方面,如情感、警觉性、感知和思维方式等,有明显与众不同的态度和行为;②患者具有特殊行为模式是长期的,持续的,不限于精神疾病发作期;③患者的特殊行为模式具有普遍性,使得患者社交适应不良或职业功能明显受损;④患者智能正常,主观上感到痛苦,但不能吸取教训;⑤患者的特殊行为模式始于童年、青少年或成年早期,现年18岁以上。
每一个人都有身体的体质和心理的个性两方面的特点。个性除去智力和才能的差异便是人格的差异。人格由气质和性格两方面构成。气质指一个人心理活动的动态特点。容不容易动感情或发脾气,心情稳定还是易变动,情绪反应的快慢、强弱和持久性,行动的快慢,等等,都是气质特性。记得快忘得也快,和记得慢但记得牢,是两种极端的气质特性。30年代研究得很多的关于遗觉和视觉后像的个人差异,也是一些气质的差异。性格特性主要涉及心理活动的社会倾向性。标准前苏联心理学教科书把性格定义为一个人对自己、对别人、对集体、对劳动及其创造物的态度的总和。确实,态度在性格中占有核心地位。
态度与情绪或情感的区别如次。人一生下来就有情绪,如婴儿的啼哭。态度是在后天生活中发展起来的。单纯身体扰乱可以引起情绪,例如疼痛和不适感总是伴有一定的情绪,但理化刺激作用于身体并不引起一定的态度。情绪可以短暂即逝,态度总是相当持久的。若变化无常,实际上等于没有态度。态度包括三个方面:①情感体验或心情;②对人或事物的观点和评价;③行为取向。行动的倾向或采取行动的趋势。所谓定势,只不过是一定时间或处境下的态度。换言之。定势的研究主要限于态度的横断面。人际关系总是涉及彼此的态度。心理治疗的主要靶子是病人的态度。因此,精神病理学有必要重视对态度的研究。
人格障碍是一种异常人格,由于其人格的异常性而妨碍了人际关系甚至给他人或社会造成损害.或者,给本人造成精神痛苦,或者,二者兼而有之,也就是既害人也害己(根据 K.Schneider的定义)。
人格是从小逐渐发展形成起来的,人格障碍也是如此。年龄愈小,人格的可塑性愈大。一般地说,到了18岁。人格已基本定形,不容易有大变化了。因此,临床精神病学以18岁作为诊断人格障碍的年龄下限。18岁以下的人一概不诊断人格障碍,必要时可诊断为情绪障碍、行为障碍或品行障碍等。人格是相当稳定的,但也并非一成不变。关于人格的动态,请参看第十一章第三节。
诊断人格障碍通常需要有关人格的既往资料,需要18岁以前的个人史资料,但有时候难于甚至无法得到。从临床实际出发,一个人的行为模式(尤其是人际关系模式)已经持续两年以上,既不与某种精神障碍或症状直接相联系,又没有任何相反的证据(数年前和现在大不相同的证据),便可以认为是人格特性的表现。
成年后出现的人格异常或病态主要有三种:①器质性病引起的人格改变;②精神分裂症引起的人格衰退;③心理社会因素引起的人格病理发展,常见的有偏执性人格发展、疑病性人格发展、易激怒性人格发展、社会退缩性人格发展等几种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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