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种族与自杀:在美国,白人自杀率几乎是非白人的两倍,但因为黑人自杀率有升高的趋势,这一比例目前正在改变。1989年,美国男性白人的自杀率(每十万人口19.6)是黑人的1.6倍(12.5),女性白人的4倍(4.8),女性黑人的8.2倍(2.4),见图4-1。相反,Pederson等(1973)在纽约Rochester的研究表明,非白人自杀未遂几乎是白人的两倍。此外,移民和外来的短期访问者自杀未遂发生率比本地人高。目前倾向于认为,并非种族的不同致使自杀率有所差异,而是不同种族的经济与社会地位的不同造成了这种差异。
2. 婚姻状态与自杀:婚姻对自杀行为具有肯定的不可忽视的作用。美国已婚者自杀身亡率为每年每十万人口11人,从未结婚者为22人,丧偶者24人,离婚者为40人,其中男性为69人,女性为18人,似乎离婚对女性的影响较小,这可能与女性承受应激的能力较高有关。有自杀家族史和社会隔离者自杀率较高,曾有报道家庭成员在不同年分的同一天自杀,被称为“忌日自杀(anniversary suicide)”。自杀未遂者婚姻状态的情况与此相似。
3. 职业与工作:在所有职业中,专业工作者,包括医生、音乐家、法官、律师、保险公司职员等的自杀率较高。过去曾经认为医生的自杀率是最高的,但晚近美国的一些研究表明,医生的年自杀率为36/10万,与25岁以上普通男性相当。相反,英国和斯堪的那维亚国家的资料表明,男性医生的自杀率可达同龄一般人群的2-3倍。有关研究一致表明女性医生的自杀率较高。在美国,女性医生的年自杀率达41/10万,而25岁以上白人女性的自杀率仅为12/10万,在英格兰和威尔士,未婚女性医生的自杀率比一般未婚女性高2.5倍。在医师中,又以精神科医师的自杀率最高,其次是眼科医生和麻醉医生。但医生专业之间的差异正在缩小。
4.宗教信仰与自杀:一般认为信天主教者自杀率低于新教徒(Protestants)、信犹太教徒、不可知论者(agnostics)与无神论者。宗教教义对死亡的认识和态度,宗教徒的社会整合程度等是影响不同宗教自杀率的 主要因素。对我国佛教和道教信徒的自杀情况,目前尚不清楚,但从这两种宗教所持的教义看,其信徒的自杀率似应低于一般人群。
5.社会阶层与自杀:西方学者常根据职业、经济状态、教育程度划分社会阶层。研究发现,处于社会底层(第四、五层)的半技术与非技术工人和处于社会顶层(第一层)者自杀率和自杀未遂率均高于一般人群及处于中层者。
6.居住地与自杀:十九世纪西方国家工业迅速,大量人口从农村流向城市,当时的统计表明城市自杀率明显高于农村。本世纪60-70年代对自杀未遂的研究表明,城市自杀未遂率高于农村,但有人以农村医疗不方便、一些轻症病人不到医院就诊为由对这种估计提出了疑问。在我国,目前大多数研究都表明农村人口自杀率高于城市人口。
7.精神刺激与自杀:亲人去世,财产损失,人际关系恶化(包括离婚)、失业、政治压力等精神刺激通常是自杀行为的直接起因。例如,在文化大革命中,我国有为数不少的知识分子因感到迷惘(原来的信仰被事实彻底推翻,新的信仰体系没有建立起来)、受到强大的政治压力、亲人和朋友在政治态度上远离自己而去等原因而自杀。可见导致自杀的生活事件,多具有“丧失(loss)”的特色。Paykel等(1975)研究自杀未遂与生活事件的关系,发现自杀行动前6个月内,生活事件比正常人高4倍,是抑郁症病人抑郁起病前6 个月内遭受生活事件量的1.5倍。事件发生的频度在自杀行动前一个月达到高峰。因此,生活事件与自杀未遂有着即时的和明显的联系。
自杀者的应激类型可能与年龄有关,有研究表明30岁以下的自杀者遭受的应激事件主要是社会隔离、被抛弃、失业、法律问题等为主,30岁以后则以疾病带来的应激为主。
8.社会支持:有效的社会支持,包括客观的支持与主观的支持体验,是应付精神刺激的重要因素之一。许多研究都表明,获得社会支持少者自杀发生率高,处于自杀危险中的个体,如果社会支持少,则自杀的危险大。
9.文化与自杀:在一些文化环境中,自杀被认为是一种可耻的行为,是十分懦弱,逃避现实的表现。而另一些文化环境则鼓励特殊情况下的自杀,如日本认为“武士道”的剖腹自杀是一种勇敢行为。中国传统文化对自杀的态度实际上是多元的,有些自杀行为被社会文化所肯定,甚至受到鼓励,如在封建社会,丈夫去世后的妻子自杀被认为是贞洁的表现;另一些自杀行为则受到社会文化的歧视。社会文化对自杀的不同态度,显然会对自杀率产生一定的影响。